(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魔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宁波魔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丁忠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魔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丁忠明,宁波市鄞州三益包装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21-2号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发展大道1930号。法定代表人:冯顺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星,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魔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达巷253号1906室。法定代表人:丁忠明。被告:丁忠明,宁波魔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宁波市鄞州三益包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新林村。法定代表人:王皓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魔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丁忠明、宁波市鄞州三益包装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72元,减半收取4986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诉讼费8606元,由原告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