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7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渊与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渊,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705-3号原告:何渊,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蒙城县。被告:李飞,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渊诉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