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仪征精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宋兴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仪征精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志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享林。被告宋兴刚。委托代理人赵家科。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精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兴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精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精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