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沙宇擎诉韩雪冰、于红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宇擎,韩雪冰,于红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沙宇擎,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生,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韩雪冰,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于红宇,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生,住四平市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沙宇擎与被执行人韩雪冰、于红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于红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于红宇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于红宇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