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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发,徐东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发。被执行人徐东礼。申请执行人刘玉发与被执行人徐东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4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