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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书益与陈明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徐某某,女,��族,住仪陇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