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徐凯与王九成、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凯,王九成,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徐凯,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王九成,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友,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徐凯与被执行人王九成、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友健康权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葫民三终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九成、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友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凯经济损失65573.60元,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申请执行人徐凯于2014月9日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九成、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九成、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友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凯经济损失,申请执行人徐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九成、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友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3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