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汪远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汪远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刚,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汪远平,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远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