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好、龙╳粗申请执行╳╳县╳╳乡╳╳村第╳村民小组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好,龙X粗,XX县XX乡XX村第X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9号申请人杨X好,男,XXXX年XX月XX日生,侗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龙X粗,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XX县XX乡XX村第X村民小组。负责人:杨X日,小组长。地址:XX县XX乡XX村XX屯本院在执行杨X好、龙X粗申请执行XX县XX乡XX村第X村民小组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县XX乡XX村第X村民小组无集体经济收入和无公共资金积累,小组村民生活困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情况。为此,本院将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和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凡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