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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4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兰州诚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火电?送变电七里河区高层联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诚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火电·送变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40101号原告兰州诚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张耀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世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理人李春军,系该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辉,该公司职工。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薄怀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向荣,该公司职工。被告甘肃火电·送变电七里河区高层联建项目部,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负责人赵长阁。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诚信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火电工程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甘肃火电·送变电七里河区高层联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诚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诚信达物资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诚信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3元,减半收取7466.5元,由原告兰州诚信达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唐培勇审判员  廖艳萍审判员  张 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