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史树旗与邵克宁、陈少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树旗,邵克宁,陈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23号原告史树旗。被告邵克宁。被告陈少平。委托代理人陈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树旗与被告邵克宁、陈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树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树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史树旗负担。审判员 王景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