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XX塑胶有限公司与西安市XX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XX塑胶有限公司,西安市XX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常熟市XX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杨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万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武、周星游,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XX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渭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凤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XX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XX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XX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XX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XX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2820元,由本院退付其1410元。代理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