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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玉和、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与杨玉和、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玉和,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玉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号和泰国际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熊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玉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玉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晓岚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