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万生与王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生,王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吴万生被执行人王生宏本院受理的吴万生与王生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生宏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万生农机配件款5340元及索款损失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5340元及索款损失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