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上官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某,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上官某驾驶车牌号湘J1GM**五菱牌面包车沿S226线从桃源县陬市镇驶往漳江镇,行驶至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白洋河墟场路段,遇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项家堰村男孩卢某某(2006年6月26日出生)突然从车辆行驶方向公路左边向公路右边横跑。上官某没有有效避让,且错把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加速向前行驶,将卢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上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上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处理,且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9月19日,上官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人民币235000元的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死者亲属表示对上官某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上官某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字(2014)第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常信鉴(2014)尸鉴字第068号尸体检验报告书,湖南省明鉴司法鉴定所湘明痕鉴字(2014)第43080141197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湘明速鉴字(2014)第43080141074号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检验意见书,户籍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条,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上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处理,且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经济损失赔偿协议、给付了赔偿款,并取得其谅解,具有法定和酌��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上官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以上官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2个月至5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上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