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银泽龙与江礼涛,马茂元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泽龙,马茂元,江礼涛,郑淑英,李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银泽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茂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礼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淑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上诉人银泽龙与被上诉人马茂元、江礼涛、郑淑英、李勇民间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3)九法民初字第04108号民事判决,银泽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银泽龙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银泽龙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银泽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