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北京华信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信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8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信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乙9号615房。法定代表人魏小军。被执行人中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忠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信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7268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222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称因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无履行能力,但有部分产品可用于抵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7488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08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