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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田金山与师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山,师春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田金山,农民。被告师春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山诉被告师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金山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金山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金山负担。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国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