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43年6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2月24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月13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2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中山市黄圃镇某保健用品店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接手经营该店,并在经营过程中,以低价向未能提供任何药品供货资质证明的上门兜售人员购买药品。同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对上述保健用品店进行查处,扣押了迷奸粉、藏药伟哥、藏药藏鞭宝、睾丸硐生长素、城市猎人、bull’sgenital、vigour盒装、性活素、超强力加力、日本XX精华、绿色伟哥、vigour瓶装等12种外包装上无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药品,并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扣的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黄圃分局永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执法照片、本院作出的(2012)中二法刑二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迷奸粉、藏药伟哥、藏药藏鞭宝、睾丸硐生长素、城市猎人、bull’sgenital、vigour盒装、性活素、超强力加力、日本XX精华、绿色伟哥、vigour瓶装等12种药品,予以销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郤海英审 判 员 徐宏向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