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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司礼华。委托代理人:张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对婚姻效力认识有误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