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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濉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1993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