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孔令荣与姜建仁、姜建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建仁,姜建中,孔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建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建中。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丽凤,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令荣。再审申请人姜建仁、姜建中因与被申请人孔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建仁、姜建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兴明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