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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孔令荣与姜建仁、姜建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建仁,姜建中,孔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建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建中。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丽凤,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令荣。再审申请人姜建仁、姜建中因与被申请人孔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建仁、姜建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兴明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