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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4483号-2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罗发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483号-2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行长。被执行人陈罗发,住江西省瑞金市。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陈罗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罗发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7443.64元及利息、暂计滞纳金2372.18元、分期手续费3671.01元;返还一审案件受理费586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1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亦有陈罗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并正在处理陈罗发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堤南路22号星豪湾4座1梯8A、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堤南路22号星豪湾M1318号摩托车位及陈罗发与李燕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会翠湖路5号华西园167号汽车位,本院已致函该院参与分配。另外,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金融、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罗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4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威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