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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初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4622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对原告王朱庆与被告苏永艺、叶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462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一页第八行中“原告陈金龙”应补正为“原告王朱庆”;第二页第四行中“苏永艺”应补正为“王朱庆”;第二页第十六行中“有原告陈金龙举示《借条》4份、《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应补正为“有原告王朱庆举示《借条》1份”。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