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15
案件名称
瑞丽市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瑞丽市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正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盈民初字第122号原告瑞丽市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公司总经理。住址:瑞丽市目瑙路25-1号。委托代理人苟铜章,男,1968年3月1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系瑞丽市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正国,男,汉族,住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丽市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丽市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以被告刘正国已将物业费交清,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丽市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退回原告瑞丽市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审判员 杨立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雪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