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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城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则焕玉与别培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则焕玉,别培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则焕玉。被告别培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则焕玉与被告别培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