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氏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氏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氏某(自报名),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德保县马隘镇甲荣村念班屯*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氏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日始,被告人黄氏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太平东路66号苇苇成人用品店销售“红蜘蛛”等4种药品,至被抓获药品尚未售出。同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抓获黄氏某,当场在该店铺货架上起获4种共5盒疑似假药。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从黄氏某店铺起获的“红蜘蛛”等4种药品按假药论处。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在被告人经营的铺位查获涉案假药一批,包括:红蜘蛛2盒、阴茎增大丸1盒、金功夫1盒、增粗增大丸1盒。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氏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氏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涉案假药一批,包括:红蜘蛛2盒、阴茎增大丸1盒、金功夫1盒、增粗增大丸1盒,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