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介休市弘盛昌家私建材城有限公司与李兴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弘盛昌家私建材城有限公司,李兴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62号原告介休市弘盛昌家私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经天路南口。法定代表人贺全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群,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昌云,汉族。(系原告公司部门经理)被告李兴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立福,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介休市弘盛昌家私建材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介休市弘盛昌家私建材城有限公司以被告李兴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不与该公司续签租赁合同而继续占用该公司商铺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要求判令被告李兴旺支付迟延搬离赔偿金22446元及实际支出费873元。本院认为,原告介休市弘盛昌家私建材城有限公司诉讼主张依据的是《租赁合同书》,而原告介休市弘盛昌家私建���城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书载明,与被告李兴旺签订租赁合同的单位是“弘盛昌建材城”,并加盖其印章。因原告介休市弘盛昌家私建材城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弘盛昌建材城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证明其为本案的适格主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介休市弘盛昌家私建材城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助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