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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厦门金帷服装有限公司与厦门永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帷服装有限公司,厦门永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厦门金帷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喻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琛,林成章,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永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金帷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永赢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金帷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帷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金帷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永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金帷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鑫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景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