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甲诉被告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赡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范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范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范某丙,男,汉族,农民。被告范某丁,女,汉族,农民。被告范某戊,女,汉族,农民。被告范某己,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被告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