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傅博怡与毛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博怡,毛毅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3号原告:傅博怡。委托代理人:史君慧。被告:毛毅涛。委托代理人:李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博怡诉被告毛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博怡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博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博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4元,减半收取4867元,由原告傅博怡负担,退还原告傅博怡4867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傅博怡负担。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岑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