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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伟与被执行人曲向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伟,曲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曲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x,男,193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街。被执行人曲向波,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x,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伟与被执行人曲向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2014)拜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鹏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