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钱跃峰、杨美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钱跃峰;杨美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 负责人马勇,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明,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跃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美芳。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钱跃峰、杨美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白民初字第0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泊霖 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 代理审判员 吕 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