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与路志刚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路志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289号原告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洇溜镇五里庄村东。法定代表人焦尚生,董事长。被告路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路志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长虹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兆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