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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梅埠支行诉被告白庆文、白文彩、孙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行银行梅埠支行,白文庆,白文彩,孙宝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806号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行银行梅埠支行。负责人时煜清,行长。被告白文庆,男,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被告白文彩,女,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被告孙宝英,女,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梅埠支行诉被告白庆文、白文彩、孙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行银行梅埠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保全费2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文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