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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燕,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吉祖祥,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杨某某于2012年11月、12月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14年2月底3月初因故分手。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6月5日,金某、杨某某等人一起至上海惠罗钻石有限公司四川中路店,金某购买了编号为GIAXXXXXXXXXX钻戒一枚给杨某某,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6万元。当日,杨某某获得了铂金钻石挂件托一只(其中金某出资2,380元,杨某某母亲提供铂金料3.59克,作价663元)。上述物品、发票及钻戒质保书均在杨某某处。2014年4月,金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返还结婚钻戒一枚、发票及质保书,要求铂金钻石挂件一只归杨某某所有,杨某某返还金某2,380元,要求杨某某返还prada箱包一只。原审审理中,杨某某主张2013年2月起至2014年2月期间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提供了双方往来信件、短信及照片。对此,金某认为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金某主张出资购买prada箱包一只送给杨某某。对此,杨某某予以否认。金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金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故金某要求杨某某返还prada箱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铂金钻石挂件,该挂件包含了杨某某母亲提供的部分材料,作为一个不可分割整体,现金某要求铂金钻石挂件归杨某某所有,杨某某返还金某支付的2,38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审审理中,杨某某表示收到金某购买的钻戒、发票及质保书,但在双方恋爱期间系金某对杨某某赠与,杨某某已接受赠与,且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就共同生活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金某对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表示给杨某某钻戒是为了与其结婚,现在双方无法步入婚姻殿堂,杨某某理应返还钻戒。法院认为,杨某某主张与金某共同生活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故法院对杨某某的主张难以采信。根据我国民族的传统习惯,赠送钻戒具有特定的含义,是以结婚为前提,现双方不能结为夫妻,金某要求杨某某返还钻戒、发票及质保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编号为GIAXXXXXXXXXX钻戒一枚、号码为XXXXXXXX发票一张及质保书一份返还金某;二、铂金钻石挂件一只归杨某某所有,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某2,380元;三、驳回金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本案系争财产应按照同居期间所得共同财产予以处理。故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被上诉人金某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从未有过同居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钻戒是否应予以返还。本案系争钻戒购买于双方恋爱期间,依照我国传统民俗以及一般公众的认知,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赠送钻戒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特殊意义,故本案系争钻戒可认定为彩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故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该钻戒,于法有据且符合常理,且与双方是否同居无关。上诉人认为钻戒不应予以返还的上诉意见,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罡代理审判员  王冬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