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贺锡福与黄太甫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锡福,黄太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贺锡福,男。被告黄太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锡福与被告黄太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锡福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主张有权放弃,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锡福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锡福负担。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信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