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孟范清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范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孟范清,女,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世辉,该公司经理。原告孟范清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范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拓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