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韩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双执字第40号房6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春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文,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山咀子村前山咀子屯九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钟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