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2015)左民初字第151号裁定原告宋文田诉被告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田,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宋文田。被告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田诉被告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村民委员会在左权县石港口信用社存款202779.6元,并已提供202779.6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文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村民委员会在左权县石港口信用社存款202779.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智亚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