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长江支行与武汉外贸江岸货场联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长江支行,武汉外贸江岸货场联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长江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负责人李扶民,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外贸江岸货场联营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蛟生,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长江支行诉被告武汉外贸江岸货场联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4日作出(2005)武民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武汉外贸江岸货场联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长江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5月19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外贸江岸货场联营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旧未履行。据此,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依法拍卖了原为被执行人武汉外贸江岸货场联营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黄浦路江岸码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岸国用(97)字第17号、地号为A10070013,性质为划拨,用途为货场、仓储,证载总面积为49289.7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建筑物共计16幢,总面积为15134.26平方米,专用铁轨线2611.20米的所有权,竞买人武汉迁建王家墩投资建设开发东西湖有限公司依法竞买成功,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下达拍卖成交裁定书,将上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确权为武汉迁建王家墩投资建设开发东西湖有限公司所有。因拍卖物未予交付买受人,2014年6月12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案件由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以(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914号案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在拍卖土地内张贴腾退公告,责令占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自行退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逾期不退出,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由于历史原因,拍卖土地上兴建了大量违法建筑,现相关部门正组织人员依法强制予以拆除,(无法在短时间内拆除上述建筑物)暂不具备将拍卖土地交付买受人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长江支行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长江支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武民商初字第77号借款合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江 文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颢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