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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良云申请执行杜志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云,杜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良云,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杜志平,男,住夹江县青州乡。本院在执行李良云申请执行杜志平租赁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租金4637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杜志平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杜志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