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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康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康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某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某撤回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康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审 判 员  任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青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