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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汤某、张某乙等与张某甲、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汤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汤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及原审被告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辖初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张书龙和张巧女是夫妻,其生前生育了儿子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女儿张某丙、张某丁。张某己、张某戊也已去世。汤某、张某乙分别是张某己的妻子和儿子,陈某、张某甲分别是张某戊的妻子和儿子。位于丹阳市练湖农场十一分厂丁家庄村的房屋四间是张书龙和张巧女的遗产,该房产拆迁后由陈某、张某甲取得拆迁补偿款65万元。现汤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起诉要求陈某、张某甲给付上述拆迁补偿款39万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继承纠纷,涉案被继承遗产位于丹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张某甲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某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某甲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迈苑小区,本案依法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汤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以及原审被告陈某均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继承纠纷,涉案的被继承遗产即被拆迁房屋位于丹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某甲要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嘉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