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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凤刑初字第00306号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4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辩护人XX虎,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景厚、代理检察员关坤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XX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以凤城市鸡冠山镇薛礼村村干部指派村民到其家强抢财产及证件、凤城市鸡冠山镇薛礼村在其房屋周边挖沙取土和卢某在农田内非法建房及栽种风景树、凤城市鸡冠山镇党委副书记高某某指使公安人员及他人拦阻其卖鸡和卢某栽树时汽车噪音使其所养殖的肉食鸡受到惊吓死亡要求赔偿、卢某新建房屋房盖被大风掀翻砸坏其房瓦和天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为由开始上访。经有关部门调查后告知其所反映的问题中,有的问题不属实、有的问题已经解决、有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诉讼后,罗某某拒绝走正常的上访和诉讼程序,而是利用国家重视信访工作之机,借上访之名,采取持续缠访的手段,给地方党委和政府施加压力。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间,罗某某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访被公安机关训诫达60次。期间,罗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5月23日两次在凤城市政法委书记丁某某、信访局局长方某某接访时提出索要赔偿款人民币800余万元及其他无理要求。罗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以凤城市鸡冠山镇薛礼村村干部指派村民何(赫)某某到其家强抢财产及证件;凤城市鸡冠山镇薛礼村在其房屋周边挖沙取土和卢某在农田内非法建房及栽种风景树;凤城市鸡冠山镇党委副书记高某某指使公安人员及他人拦阻其卖鸡,致使其肉食鸡多数死亡,要求给个说法;卢某栽树时汽车噪音使其所养殖的肉食鸡受到惊吓,造成部分鸡死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卢某新建房屋房盖被大风掀翻砸坏其房瓦和天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为由开始上访。经相关部门调查后,对罗某某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和处理,并告知其反映的问题中,有的问题不属实、有的问题已经解决、有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罗某某拒绝走信访和诉讼程序,而是持续进京非访。经凤城市信访局确认,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间,罗某某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访59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14次。2014年6月5日,罗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凤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25日、5月23日,凤城市委政法委书记丁某某、凤城市信访局局长方某某接访罗某某时,罗某某向凤城市人民政府提出810万元赔偿要求。2014年7月7日10时许,罗某某到中纪委非访,被集中清理至北京市久敬庄救济服务中心,后被遣返至辽宁省绥中市万家镇。同月8日,罗某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百姓怨屈谁来管、控告信要求、上访请求书、尊敬的党中央政府习主席您好、信访诉求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提出的上访事项。2、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协议书、收据证实:被告人罗某某与王某之间的纠纷,经凤城市委政法委、凤城市信访局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我和罗某某达成协议,我自愿放弃借给罗某某的15万元并赔偿罗某某10万元损失,我把厂房还给罗某某,罗某某不再追究我的责任。我占罗某某厂房后,雇人砌院墙时,赫某某帮我购买过建材,赫某某和薛礼村村干部没有参与我和罗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4、证人赫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王某到薛礼村占了罗某某的厂房,我帮助王某购买建材砌围墙,薛礼村村干部没有指派我到罗某某家强抢财产和证件。5、凤城市鸡冠山镇薛礼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薛礼村在南河套距罗某某房屋100多米处,取了大约五十多立方米砂石料,用于垫街道,对罗某某的房屋没有任何影响。罗某某和王某之间的纠纷跟村干部没有关系。6、凤城市鸡冠山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情况说明、村镇建设办公室说明及证人刘某某、王甲证言证实:卢某栽种风景树不违反土地政策,栽种风景树属于正常产业调整。村建办同意建临时看护房40平方米,看护房属临时建筑,非永久建筑,没有给办理建房手续。7、凤城市公安局鸡冠山派出所值班日记及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5月25日15时许,鸡冠山派出所接到罗某某报案称,有人阻止其卖鸡,接警后,民警纪某、林某某赶到现场,经了解罗某某拖欠曾某某玉米款,曾某某不让拉鸡,经民警宣传法律政策后,双方去法院进行解决。8、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罗某某欠我家13000元玉米款,我丈夫李某某到凤城法院起诉了罗某某,5月25日那天,法院让我们去调解,我听说罗某某当天要把出栏鸡卖掉,下午三点多钟,我一个人去了罗某某的养鸡场,这时拉鸡的车来了,我和罗某某就厮打起来,我被打倒在地上,不一会派出所民警来了,问明情况后,警察就走了,我和罗某某去了凤城法院,经法院调解,罗某某用鸡饲料抵顶了欠款。9、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鸡冠山镇党委副书记,罗某某是上访老户。2012年5月25日,我没有指使公安人员和他人拦阻罗某某卖鸡。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开春时,罗某某雇我在她养鸡场干活,老卢家栽树对鸡没什么影响。老卢家建看护房时,彩钢房盖被大风刮起砸坏罗某某家的房盖,老卢家要给维修,罗某某不让修,要给她赔钱,她也不要。11、证人卢某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底在鸡冠山镇薛礼村租了50多亩地,栽种风景苗木,与罗某某养鸡场相邻,我栽种风景树时对罗某某的养鸡场没有什么影响。我建苗木看护房的彩钢房盖没固定好,晚上刮风把彩钢房盖刮起来了,剐蹭到罗某某家房盖,我让人维修,罗某某不同意,给她钱她也不要。后期罗某某经常上访提到这件事,镇政府和凤城市信访局多次找我协调,我同意给她拿5000元钱,但罗某某要30万,最后没调解成。上述事实与证人卢某某证实的相关事实,基本一致。12、凤城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凤信联办字(2014)20号关于罗某某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报告、(2013)2号信访事项告知书、凤城市鸡冠山镇人民政府鸡政(2012)38号关于薛礼村罗某某反映农田栽树违章建房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罗某某接访记录证实:凤城市相关部门对被告人罗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情况。1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我在鸡冠山镇分管信访工作,罗某某是鸡冠山镇的上访老户,多次进京上访,仅今年到北京上访将近二十次,去年也达到几十次。罗某某上访主要有五件事:一是反映凤城市鸡冠山镇薛礼村村干部指派何(赫)某某到其家强抢财产及证件;二是反映凤城市鸡冠山镇薛礼村在其房屋周边挖沙取土和卢某在农田内非法建房及栽种风景树;三是反映凤城市鸡冠山镇党委副书记高某某指使公安人员及他人拦阻其卖鸡,致使其肉食鸡死亡,要求给个说法;四是反映卢某栽树时汽车噪音使其所养殖肉食鸡受到惊吓,造成部分鸡死亡,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五是反映卢某新建房的房盖被大风掀翻砸坏其房瓦和天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罗某某上访反映的问题,要么是已经解决了,要么是失实的,要么是她应该走诉讼程序解决。我们调查后,鸡冠山镇政府于2012年6月5日形成一份书面答复意见书,我在鸡冠山镇政府向罗某某进行答复,并明确告知罗某某,如不服答复意见,可自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凤城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答复意见书即成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但罗某某事后没有申请复查,坚持上访。罗某某知道省里特别重视上访工作,所以罗某某就不断进京上访。上述事实与证人刁某某证实的相关事实,基本一致。1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凤城市信访局副局长,信访部门处理信访案件的程序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受理、调查,形成信访处理意见,告知信访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答复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终结意见。罗某某提出信访事项后,信访部门已经受理并调查,鸡冠山镇人民政府已经形成信访处理意见,2012年6月5日,鸡冠山镇政府已告知了罗某某,罗某某没有提出复查申请,她就认准非访了。15、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凤城市信访局局长,罗某某上访有五项诉求,罗某某的前三项诉求失实,罗某某第四项、第五项诉求,相关部门已告知罗某某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是罗某某拒绝走诉讼程序,坚持上访。罗某某进京上访专门去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罗某某就是利用进京到敏感地区上访的手段,给凤城市政府施压,达到她跟市政府要钱的目的。今年3月25日,我和市委政法委书记丁某某同志在凤城市政法委接访了罗某某,罗某某提出四项要求,一是赔偿各方面损失810万元,房子不要了给政府;二是赎回刘家河西沟的138亩林子(2009年顶给鸡冠山银行13万贷款);三是免掉欠薛礼村的9万元租金;四是把她在公安局巡特警做临时工的儿子转为公务员。5月23日,我和丁书记再次接访罗某某,罗某某表示同意取消第二项、第三项要求,如果能满足第一项、第四项要求,就再不上访了,否则,她继续到北京上访。上述事实与证人丁某某证实的相关事实,基本一致。16、中共凤城市委凤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2013年以来罗某某进京非访统计表证实:经信访局统计确认,2013年8月4日至2014年7月7日间,被告人罗某某进京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非访区非访59次,到中纪委非访1次,总数为60次。17、中共丹东市委丹东市人民政府驻京信访工作组证明证实:2014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中纪委上访,被集中清理并强制带离,遣返至辽宁省万家镇对接。罗某某多次在北京闹访,长期滞留马家楼不出,在马家楼期间罗某某煽动其他上访人员在马家楼滞留,并鼓动上访人员进京非访。18、训诫书及凤城市公安局控申科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至2014年7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中纪委等非信接待场所上访60次,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部分训诫书因保管不善遗失,附卷训诫书14份。19、证人贾某、杨某某、卢某甲、隋某某、刁某某、董某某、金某某、林某、曹某某证言证实:他们均到北京接访过罗某某。20、前科劣迹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1月1日被凤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2014年6月15日交付执行;罗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4年5月30日被凤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4年6月5日交付执行。2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罗某某到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上访为名,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地滋事,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某某借上访之名,多次到非访地区滋事,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罗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已扣除行政拘留1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佟明智审 判 员  成平均代理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左伟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