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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盛中华,董事长。被告李凯,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缴纳诉讼费,逾期不缴,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仍未能在我院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春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文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