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萍民三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黎计生与被上诉人伍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民三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计生,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陈明,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倩,女,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欧阳裕,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计生与被上诉人伍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黎计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黎计生的委托代理人陈明、被上诉人伍倩的委托代理人欧阳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陶 勇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周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美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