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飞龙与张进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龙,张进坚,廖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张飞龙,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潘祥勇、施锦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进坚,男,汉族,1983年8月30日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廖金珠,女,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张飞龙与被告张进坚、廖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张进坚、廖金珠的住所地为福州市仓山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