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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飞龙与张进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龙,张进坚,廖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张飞龙,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潘祥勇、施锦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进坚,男,汉族,1983年8月30日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廖金珠,女,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张飞龙与被告张进坚、廖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张进坚、廖金珠的住所地为福州市仓山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