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双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马双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双双。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双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双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代理审判员 倪荣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