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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若飞,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泽敏,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铁武,该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史尊魁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 搜索“”